遇车祸可申请医保基金垫付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若交通肇事者无力赔偿或逃跑,被害人将不会面临无人救治的危险。

参加医疗保险的市民如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支付医疗费用,在交警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可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昨日,市法制办公布《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并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医保基金可垫付车祸医药费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肇事司机无力赔偿医疗费或逃跑,参加了医保的被害人将不会面临无人救治的危险。《办法(修订稿)》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在事故或伤害发生之日起6个月后,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一) 属于刑事伤害的,应提供公安部门证明;(二) 属于交通事件的,应提供交通管理部门证明;(三)属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

遇车祸可申请医保基金垫付

参加了医保,交通事故中受伤救治有保障。(资料图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机构可向第三方进行追偿,也可以通过购买责任险的方式转移支付的医疗费的风险或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追偿第三方应支付的医疗费用,所需经费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参保人可申请市外就诊

《办法(修订稿)》规定,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参保人,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转诊(院)手续:(一)由本市收诊的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二)由主诊医生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三)由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交医务办或医保办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其中属于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的疾病,需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绑定式医疗保险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先收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且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在外地人员可就近就诊

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或另一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及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应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上述人员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现金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个人账户可“家庭共济”

综合式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四)国家、广东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费用。

设定“住院起付线”

《办法(修订稿)》按照医院不同级别,设立不同的住院起付线: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为1000元。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转诊转院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住院起付线。

基本医保有最高支付限额

《办法(修订稿)》规定,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确定,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满6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2倍、3倍、4倍、5倍、6倍。

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按参保人在本市实际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连续年限计算。

申请医保垫付须提供以下证明:

1.属于刑事伤害的,应提供公安部门证明。

2.属于交通事件的,应提供交通管理部门证明。

3.属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

□反馈方式

市民可于5月30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市法制办: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79室

邮编:518035

联系人:乔倩

电邮:qiaoq@fzb.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