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制度将实施 12月份起
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11年后,备受深圳市民期待的《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即将诞生。记者从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进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阶段,并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公积金即将走进深圳人的生活。
缴存主体:
单位及在职职工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办法》,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据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用途:
买房、租房、修房、贷款
根据《办法》,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此外,遇到下列情况时,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籍迁出本市的;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等情况。
住房公积金还可用于贷款申请,根据《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增值收益:
建设保障性住房
根据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在管理的过程中会产生增值收益。根据《办法》,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外,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利息补贴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监督:
职工有权监督单位
根据《办法》,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单位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缴存细则
根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1.单人单户
根据《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3.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4.月缴存额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5.减免情形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6.利息及税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根据《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他山之石
北京:自由职业者也可交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于2006年3月1日,缴纳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而且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1992年4月1日颁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12月17日废除。此后广州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
广州:公积金制度已实行18年
上海:提取条件宽松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颁布于1996年4月12日,并于2006年1月1日被《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下称《上海规定》)替代。《上海规定》大大放宽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况,可以申请提取存储余额。
10月1日-12日,市民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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