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心理卫生条例具体内容

23日,深圳市卫人委正式公示《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内容,据了解,该条例自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后,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指出,心理卫生工作应当作为特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心理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确立心理卫生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心理卫生服务网络,促进心理卫生事业发展。心理咨询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应当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心理健康专题教育和学生心理辅导,建立校内心理危机的预防、预警和干预机制。

另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