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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广州便民

《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签订互贷合作协议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 职工为本市常住户口的,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职工为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

(三) 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 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付款;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七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并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2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5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

(二)住房贷款有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职工,在贷款结清2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贷款结清5年之日起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拟定,报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并与其签订有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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