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指令进行放款或扣款,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受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办理抵押登记涂销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及争端解决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否则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要求受托银行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而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后,应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公积金中心、担保中心、受托银行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铁路系统职工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规定,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修订通知全文:
关于对《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等两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我中心起草了《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2年6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至我中心邮箱:gzgjj@gz.gov.cn 。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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