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或者承办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公积金中心或者承办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
(三)公积金中心对职工贷款申请进行审核;
(四)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公积金中心出具同意贷款审核意见及办妥担保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使用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由广州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应当与担保中心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借款人应当就所购住房以抵押登记方式向担保中心作反担保,并承担担保费用。
第十五条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所购买的住房作抵押,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就已抵押的房产再次转让、变卖、赠予等。
(二)能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三)购买包括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在内的房屋财产保险。
第十六条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由借款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质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三)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后无财产管理人,或财产管理人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四)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监护人且不能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直接费用;
(二)支付与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赔偿金;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需的费用时,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十九条 借款人既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办理了商业贷款的,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时,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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