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3)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畅顺执行。

第十五条已符合《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相关核准入户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入户。

第十六条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被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且永久取消受理人积分入户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积分入户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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