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深圳个人申办调干指南
1、个人办理引进在职人才时间
引进在职人才办理时间:2011年3月14日—11月30日
2、个人办理引进在职人才所需条件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被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在职人才引进手续:
注: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调入我市人员超过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起征年龄的,应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对于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在调入单位、拟调入人员明确知晓而且愿意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调入申请。
个人申办人才引进条件: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三)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六)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七)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八)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九)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第(一)项至第(十五)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六)项至(十九)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所规定人员须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注:符合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引进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引进,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引进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3、个人办理引进在职人才申报材料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个人申办)》(网站申报生成,加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章)
(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二)》 (网站申报生成,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注:《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政治鉴定栏目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包括文革、六四和法轮功),也可另附材料。
(三)半年内《深圳市招调人员入户体检表》
(四)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须提供中专以上所有学历、学位证书;
2.最高学历为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的,需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全国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文凭验证书。
(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 拟引进人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经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如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应同时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当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
2.拟引进人员持有本市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供证书原件以及证书照片页和等级页的复印件。在深圳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且已在网上公布、但未领到证书的拟引进人员,可在网上打印成绩单,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拟引进人员取得的市外职业资格证书,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http://zscx.nvq.net.cn/index.html),并提供原发证机关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及查询结果。
3.拟引进人员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含发证机关签章)。
4.不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作为申报条件的人员,如网上申报信息时在“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栏目选择了相应等级,则也需要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六)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拟引进人员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含首页)和身份证(正反复印同一张纸上)。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可提供该人集体户中户口页复印件(需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如果户口本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说明同一个人为何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且将其所有户籍资料统一为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对拟引进人员有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的,需提供本人一年以上有效居住证。
(七)人事档案
注:由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档案。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称,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档案从调出单位发出后的录(聘)用身份、提拔的行政职务或晋升的技术职称等不作为引进条件。
(八)在深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注:所有适用条件有社保缴交年限要求的人员提供。可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i.gov.cn/),市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查询打印,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九)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注: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
(十)投资纳税迁户人员附加材料
注: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由市公安部门出具。
(十一)婚姻、配偶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注:1.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2.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迁户人员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办事易温馨提示:
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可以详见办事易频道文章:《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中的相关规定。
3.已婚人员须提供配偶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现实表现和政治鉴定(由配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如已婚人员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和未参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组织和活动的个人申明。
(十二)随迁子女政策说明及材料
注:根据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拟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随迁子女户籍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
注: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的可办理异地随迁子女,但须提供随迁子女户口簿(含首页)及出生医学证明。
(十三)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相关条件的证明。如属于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等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个人办理引进在职人才流程
(一)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拟办理引进人员与具有人事代理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办理协议,委托其代为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引进人员信息
接受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在网上申报引进人员的信息。申报成功后,打印出《人才引进(录用)呈报表(个人申办)》、《商调人员审查表(一)》、《商调人员审查表(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认真核对拟引进人员的相关信息,确保网上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并保证网上申报电子信息与提交书面材料信息的一致性。
(三)提交书面材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商调拟引进人员的人事档案,拟引进人员自行准备上述申报材料中所列其余材料,并交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齐材料后,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网上申报成功后的第2个工作日以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报送材料。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需于业务受理截止时间11月30日之前报送。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引进窗口接收书面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或申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之日从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如在审批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所有申报材料(含所补材料)需于业务受理截止时间11月30日之前补齐。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可进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办事大厅”——“网上申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网上申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凭账号和密码进入)”——“人才引进审批状态查询”进行查询。
对于审批通过的引进事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通知》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以上决定函件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并转交给申请人。
(七)后续事项
获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通知》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的人员,填写《深圳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配部门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盖章)。持上述材料到深圳市各区公安分局办理《户籍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通知》和《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到调出地相关部门办理干部调出、户籍迁出等手续。最后,调入人员持调出地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和调出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拟引进人员党团关系的转移应由迁出地关系所在组织出具关系转移介绍信,持介绍信到深圳市相应组织部门进行转接。
《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当年度有效,跨年度失效。
注:超龄调入人员需按以下流程领取调令和指标卡: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核补超龄养老保险费通知单》转交拟调人,拟调人到市、区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核实和补交拟调人员超龄社保费手续;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凭拟调人所交的市社保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用专用收据》或无需缴纳超龄社保费用的相关证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调动通知和指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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