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建“上下学交接制度”,解读三大亮点(3)
同城报道: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拟作出修改
低年级学生上下学须交接
市法制办昨晚在其网站(www.fzj.gov.cn)公布“关于修改《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上下学交接”写入了草案送审稿。
送审稿与原《条例》相比,修改处为5处,增加的条款则达11条。记者注意到,送审稿增加条款不少是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也就是说,实施细则中的有些做法将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法规。
送审稿增加的条款大多是更为具体地规定学生、家长、学校各自的责任。
对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注意避免和消除各种危险”。
记者注意到,在对学校责任的规定方面增加的条款显得“面面俱到”。
如“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从学生的实际行为能力出发进行管理,切实落实保护措施”。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和突发事件处理等”。
“学校应当设立卫生室,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配备医务人员,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军训和综合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和接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兼顾各方的利益,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送审稿还新增规定:“政府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监护人自愿参加,保险费用由学生监护人和财政、教育发展基金按比例承担”。
送审稿与万千家庭密切相关,意见征集时间截止4月30日,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shaop@fzb.sz.gov.cn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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