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建“上下学交接制度”,解读三大亮点(2)

2政府承担部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

新增了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规定: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军训和综合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和接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兼顾各方的利益,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监护人自愿参加,保险费用由学生监护人和财政、教育发展基金按比例承担。

3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将被追究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新增了住房建设行政等政府部门对校园安全的责任: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建筑及相关设施建造的安全进行监督,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建设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的,责令纠正;

应当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排除;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定期对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学校,责令其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应当负责治理校园周边治安,维护校园安全,协助处理学校的突发安全事件;

应当对学校建筑及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对校园周边以及校园内部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排除火灾隐患;

应当对学校周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和监督。公安交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及周边路段设置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此外,公安、机构编制、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监察、司法行政、文化体育、水务、药品监督、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如其不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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