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圳积分入户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指南(2)

3、如报告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于查询申请地点提出异议。查询受理机构于受理异议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核查、处理以及重新出具《个人信用报告(入户审核专用)》,并告知异议提出人,异议提出人应持原报告更换新报告。

4、《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留存。《个人信用报告(入户审核专用)》与其他积分入户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单位申办的交单位经办人,个人申办的交个人申报代理机构办理窗口,无需提前提交。

三、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和标准

《个人信用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分别提供。个人信用记录主要包括:1、个人贷款和信用卡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目前存在的逾期未还记录;2、个人国税纳税、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自来水、有线电视、燃气等在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目前存在未缴纳欠费的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入户审核专用)》的扣分标准为:截至《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时点,在征信系统中存在逾期未还或欠费记录的,一笔业务记为一条不良记录。

温馨提示:请尽快核查本人贷款、信用卡的还款情况及需缴纳的各项收费。2、信用报告查询及异议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请申请者尽快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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