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4)

第五章  引进人才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人才引进工作,并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或备案等手续的;

(二)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

(三)正在申请破产的;

(四)逾期未申报引进人才计划和人才统计信息的;

(五)未依法纳税的;

(六)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才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本单位的人才引进业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2年,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拟引进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诚信征信系统,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引进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审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引进人才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以及出国(境)留学人员配偶可一同随迁。

第三十二条  办理人事立户登记和人才引进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人力资源引进”栏目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外录(聘)用工作人员需要办理入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委、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博士后及其配偶的引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 3 月  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4月20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0〕4号)同时废止。

共5页: 上一页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