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3)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应申报本单位人才统计信息及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向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调取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本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申报的,须先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九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人才引进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  已完成网上信息申报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引进人员的申报材料。

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等,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档案从原工作单位发出后录(聘)用的身份、提拔的行政职务等,不得作为引进条件。

拟引进人员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的结果为准。

拟引进人员取得的市外职业资格证书,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入或接收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对人才引进申请作出同意决定的,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引进人员。

拟引进人员可凭相关函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同意引进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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