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2)
第三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十一条 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被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四)经本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
前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第(十四)项属政策性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八)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一)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九)项至第(十二)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九)项至第(十二)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但拟引进人员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分居时间长者、学历高者、技能高者依次优先的原则择优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引进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引进,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引进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要求具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拟引进人员,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拟引进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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