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务员招考公告,2011年11月10日(2)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11月11日至1993年11月11日期间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有关机关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

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特别说明:

1、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含街道)的职位。

2、职位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成教、自考、电大、业大、函授、网络教育或在职学历者不能报考。

3、基层工作经历是指除在省级(含直辖市)及以上党政机关、军队师级(含相当师级)及以上单位以外的工作经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实习、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经历,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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