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明确气温超35℃即高温,中暑可申请工伤(2)

我国立法明确气温超35℃即高温,中暑可申请工伤

怀孕女工超35℃可休息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也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安监部门还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以及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高温作业需发高温津贴

新《办法》专门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在35℃以上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时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马上就访

劳动者:新办法难落实

在京从事快递、保险、销售、维修、建筑等行业的工人,普遍认为新《办法》难以落实。

刘渊是北京某大型物流企业员工,日常工作是骑着三轮车送快件。去年夏天,他三次因工作中暑。“需要送达的快件太多,根本不可能休息。”刘渊说,由于网购越来越发达,他所在的业务部十几名快递员,平均每天需要工作10小时以上,如果为了躲高温,每天11时到16时休息,全天送件任务就无法完成。由于人手紧张,刘渊即便中暑,也只能带病坚持。

刘渊对高温保护新《办法》的落实并不乐观。因为快递员工资主要是计件奖金,如果中暑就休息,肯定会耽误送件,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在京西某工地从事普通建筑工种的张恒林来京务工7年,每年夏天都在工地上干活儿。他告诉记者,工地的确提供了免费的绿豆汤,但从没有发放高温津贴。“工资就是按包工头说的计算,没多一分钱。”他说2010年时曾经向工长索要“高温补贴”,但并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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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本市已出台相关规定

本市安监部门负责人表示,2010年本市就曾发布夏季高温天气安全生产提示,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类施工单位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室外温度超过35℃时,须合理调整职工工作时间,避开高温作业时段,尽量不安排露天的长时间作业。在作业场所、休息室等场所要配备常用的防暑降温用品。室外作业现场要提供避暑空间,准备充足的清凉饮料等。

广东省也在今年发布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广东省还规定,气温超33℃时,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可按月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还需免费提供清凉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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