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条例:返工出交通意外也属工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起施行,职工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情纳入工伤认定规模

明年元旦起,即使用人单元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出,之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元追偿。

新快报讯 记者 李文 报道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前天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昨日获表决经由过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新增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出的有关内容:即使用人单元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出,之后向用人单元追偿。据介绍,增添该条目,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实时获得工伤待遇。

新增的第四十三条划定,若发生工伤事情,即使用人单元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元也应支出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元不支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出的申请,经审核合适划定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出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之后,先行支出的部门应由用人单元了偿,若不了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向用人单元追偿。

该《条例》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日期前,已受到事情危险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按该条例执行,若已完成工伤认定,其2012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仍要遵照该《条例》划定执行。

《条例》还对工伤认定典型围进行了调整,初度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无邪车和非无邪车事情危险,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情危险,纳入工伤认定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