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吃早餐遇交通事故可认定属工伤

法律讲堂:

职工在上班前吃早餐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林先生来电咨询:

我所工作的车站食堂早晨9时前不供应早餐,而车站附近又无可就餐之地,某天早上我去上班前骑电动车外出吃饭,不料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了。我向社保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认定我所受的伤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请问我上班前外出受伤属于工伤吗?

律师解答:

早晨9时上班前外出吃饭虽然不是工作内容,但是是人的生理需要,也是完成工作的前提条件,与工作有着密切联系,因此遭受事故应属工作原因。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阐明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应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保护的总体法律精神和《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林先生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林先生基于当时的工作环境,解决其生理需要,符合情理,也是其从事工作的必需,与工作有密切联系。职工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的生理需要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