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酒后驾车扣证半年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改

酒后驾车扣证半年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作如下修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营运机动车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2011年4月22日修改、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重大修改,强化了对饮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力度。第九十一条规定:酒后驾车,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扣证六个月;饮酒后驾驶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吊证。这一规定比2010年8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相关处罚要重。因此引发了深圳市公安交警部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审议通过了修改决定,将深圳市对酒后驾驶处罚的标准提升至与国家法律一致。

深圳史上最严交通处罚条例实则宽严并济

早些年,一条“对正在实施抢劫的犯罪分子可以当场击毙”的标语挂遍大江南北,当时引得公众舆论热议,不少专家学者对此展开激烈辩论,后来不知出自何处的一句解释--“对于犯罪分子的宽容 就是对人民的犯罪”,让这场争论逐渐平息。时至今日,这句解释仍不绝于耳,也为一些严厉的法律法规顺利执行铺平了道路。

昨日,据称是“史上最严”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部较旧版交规大幅修改的新《条例》,从提出草案、讨论一直到正式实施,都伴随着来自各方的质疑和抨击。质疑者认为,新的《条例》大幅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和力度,存在处罚过重,“刑责不相当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以至条例草案公开两天后,四位律师起草了一份质疑该草案的建议书,并上书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从表象上看,这部新《条例》确实过于“严厉”和“无情”,比如冲红灯屡犯的罚款金额提高到一千元;罚款金额达到万元的有八项之多,其中最高处罚金额达到八万,同时有扣证扣车处理。有网友戏言:“深圳的处罚以前是全国最高的,现在变成了全球最高的了”。

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新《条例》的从严之处,会发现这些严厉的处罚均有所指,而打击的,都是改装车、肇事逃逸、醉驾、超速、无牌套牌、假牌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恶意违法行为。这些恶意违法行为在各地过去的一年造成的血案曾将道路安全问题推至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这些血案的阴影还未完全消散的时候,一部专门严惩恶意违法的法规却受到质疑。看来,“对于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这句话,至今还有它存在的价值。

法律的意义,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受到平等对待。何谓交通的弱势群体,应该是那些行人和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者,试想,穿过人行道的时候被一辆超速的泥头车撞倒;无牌车撞人后逃逸;交通堵塞的时候无良司机乱插队……当这些现象发生的时候,违法者和守法者的利益是完全不对等的,这些恶意违法是对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的双重伤害。而法律法规的作用,就是“无情”打击这些违法者,保护守法者的正当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所以,如果换一个角度和立场,这部看似“无情”的法规,其实是一道能最大程度保护弱者的“防火墙”。

当然,重罚并不能治理交通乱象的根本,所以这部新《条例》也实行处罚和教育并重,可谓“宽严并济”,不仅增加了警告免罚和市民申诉的环节,而且特别增加了以社会服务抵扣违章处罚的措施,给予一些初犯者改过的机会,这使得这一“史上最严”的新管理法规多了一些人性化和措施。因此,新《条例》,虽不一定是最完善的,但却真正体现了法制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