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5)

第十七条各类迁户人员应当先行到下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卡,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一)符合技术技能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投资纳税迁户人员中,属人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人员,并且符合我市现行的招调工、调干条件者,应分别向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申请办理;

(三)投资纳税迁户人员中不符合招调工、调干条件的,可直接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入户。到公安部门申请入户的人员,则不能享受连续工龄待遇,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四)符合政策性迁户条件的人员,按不同迁户类别分别向公安、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投资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

第十九条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同时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

第二十条按本规定迁入本市的人员,均应当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达到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满15年的缴费年限,才能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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