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3)

第九条投资纳税迁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第(三)项的纳税人,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迁户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十条政策性迁户,实行审批入户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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