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闯红灯罚款500 关内外一致

101项特区法规明起适用全市

“特区道路交通处罚条例”8月1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宝龙两区

昨天,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101项特区法规将于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宝龙两区,1项特区法规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宝龙两区。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谭国箱,副主任闫小培、周光明、及聚声、陈彪,秘书长张士明出席会议。常务副市长吕锐锋,副市长陈应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潮(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吕志锋分别列席第一次和第二次全体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101项经济特区法规于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自施行之日(2010年8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其他经济特区法规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在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其他经济特区法规的具体适用时间前,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继续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刘玉浦表示,在7月1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就已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适用作出决定,并公布一批适用的特区法规,对彻底解决目前存在的“一市两法”问题的困扰,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01项特区法规明起适用全市

冲红灯,宝安龙岗同样首罚500元

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解读:以前,《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只在原特区适用,开车“冲红灯”一次罚500元,而宝安、龙岗两区适用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规,“冲红灯”一次罚200元。根据即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罚款标准在新老特区统一了,在宝安、龙岗“冲红灯”同样罚500元。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特区道路交通处罚条例”8月1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宝龙两区

解读一:闯红灯,宝安龙岗同样首罚500元

法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以前,《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只在原特区适用,开车“冲红灯”一次罚500元,而宝安、龙岗两区适用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规,“冲红灯”一次罚200元。根据即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在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罚款标准在新老特区统一了,在宝安、龙岗“冲红灯”同样罚500元。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解读二:是否意味着双重标准?

闯一次红灯,特区内过去是罚500元,特区外是罚200元。这是否意味着深圳的开车人面临着两个处罚标准?

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表示,适用范围扩大必须回答溯及力问题,原则上应适用当时在宝安、龙岗两区有效的相应规定。这是一个很有可能发生的局面:一个司机8月1日前在宝安区闯了红灯,但是一直没有接受处罚。那么该交200元,还是500元?

周成新对此表示,确认是否行政违法以及如何处罚,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比如同一行为,不违法和违法的认定,就该选择不违法的认定;如果两者都认定违法,那么处罚也就应该采用较轻的一方。就拿闯红灯来说,周成新表示应按每次200元处罚。

看来,红灯也不是随便好闯的。罚款不是目的,交通和谐、有序,才是最高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