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

  本报讯 (记者李蕾)财政部联合国税总局昨日发布公告首次明确了对地方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为刺激国内经济,2009年起我国允许地方政府以国家财政部代发行的方式发行地方债券,并由财政部代为办理偿还手续。

  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万亿元。而今明两年将迎来地方政府债务偿还高峰期,两年债务到期预计达4.6万亿元。

  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介绍,在国内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中,仅仅对国债利息收入做出明确规定,即企业与个人国债利息收入可享受所得税方面的免税优惠,对地方债券利息收入却未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