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酒驾处罚有变 酒驾新规定

醉驾入刑引发的“国标”“地标”处罚不同的矛盾今天将正式消除。

今天开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酒驾醉驾的处罚规定被修改,修改后的处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的“醉驾入刑”措施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下称“深圳交罚条例”)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条例曾一度被称为史上最严交罚条例。

不过,深圳最严的头衔在今年5月1日后被国标超越。今年5月1日,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醉酒驾车行为被正式写入刑法,《道交法》也据此进行了修正,对醉驾行为由过去的行政处罚变为刑事处罚,最高可被判处拘役半年的处罚。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也随之水涨船高,两次酒驾也将被拘留处罚。

新的“国标”实施后,深圳有关执法、司法部门依照《道交法》开始执行,但“国标”“地标”条款不同的矛盾并未得以消除。今年6月27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深圳有关条例的修改决定,并于今日开始正式将深圳交罚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处罚依照《道交法》执行。

变化1

罚款提高 扣证延长

在“深圳交罚条例”中,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15日以下拘留。

而《道交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提高到了1000元到2000元,暂扣驾驶证的时限为六个月;醉酒驾车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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