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认定冠华股份招股书造假 律师呼吁落实监管

  证监会昨日(3月15日)披露的《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终于对被否原因进行了说明——与《每日经济新闻》所报道的核心内容一致,由此作出招股书造假的认定。

  证监会认定招股书造假

  根据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会认定冠华股份前次申报材料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两大关联关系等有关事项,也未在前次发审会现场聆讯中如实作出说明,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上述文件指出,证监会发审委2月8日2012年第22次发审委会议对冠华股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发现,尽管通过股权清理基本消除了凌薏投资等10家公司突击入股的问题,但今年2月3日刚刚披露的“新版”招股书却曝出2010年披露的“旧版”招股书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其中,“新版”招股书申报稿核查还发现,当年“突击入股”的凌薏投资、宏颂不锈钢、焦庆科技和柳飞五金等公司均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同时,宏颂不锈钢和柳飞五金等公司还与发行人存在委托加工的业务关联关系。但在“旧版”招股书中上述影响发行审核的重要信息均被 “不存在关联关系”所掩盖,这样的虚假信息披露属于典型的重大虚假记载。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问题恰恰就是当时记者报道的核心内容。而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记者还呼吁证监会当时的“二次上会”属于违规,应立即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启动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律师呼吁立即落实监管

  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曾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显然,前次企图瞒天过海、当时却没被证监会发现的冠华股份已经被正式认定造假。

  根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同时,根据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除了发行人冠华股份之外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也将面临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向记者表示,既然已经认定造假,那么呼吁监管层立即落实相应的监管处罚措施,并严格执行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等有关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