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标准 每人每月奖160元

从2011年的第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日前《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出台,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同时还提出了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每季度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一次

《办法》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享受每人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至于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办法》规定,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前2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工作站初审,报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复核后,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并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的奖励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

奖励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每季度发放一次。奖励对象200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应享受的奖励金,在本办法实施后一次性补发。

《办法》还就具体情况作出了一些规定:比如,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父母,该奖励金不影响其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如果出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死亡的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或终止奖励对象的奖励待遇;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户籍迁入我市的,应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自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之日的当月起发放。迁入前已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的不再发放。

《办法》还特别强调,申请人应当向社区工作站如实反映本人情况,经查实属弄虚作假获取奖励金的,除追回奖励金外,将取消奖励资格,在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请人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针对历史遗留问题也出台处理意见

市政府还对我市2008年12月31日前部分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未落实兑现等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奖励或补助对象是两类,一是本市户籍人员,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人员,且符合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和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条件之一的。二是本市户籍人员,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以及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或补助条件的。

奖励或补助标准为,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有单位人员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单位人员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有单位人员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无单位人员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对于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有单位的按原单位所在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原单位所在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无单位的则是按2001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相应的比例给予奖励或补助。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要求一次性发放完毕。

至于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且2009年1月1日之后方达到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按照《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执行。

奖励或补助金在本处理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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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金有处可领了。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待政策,其中,独生子女家庭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是对于很多深圳市民来说,由于单位不给发或者没有单位,这笔钱可望不可及。昨日,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出台了《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2009年1月1日后户籍退休人员,奖励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每季度480元,2009年1月1日之前退休人员,如单位未发放奖励,由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发放。

2009年、2010年,多名深圳户籍退休市民先后到市信访大厅反映问题,称广东省有文件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可以领取一定的奖金,但是这些市民所在的企业,要么已经倒闭,要么企业转制,都成了“无主”户。深圳市领导戴北方、唐洁都对此事做过表态,表示政府工作滞后,将尽快解决问题。

2010年3月19日,南方都市报专门就此事做过调查,数百受访者中有85%称从未领过独生子女奖励,而根据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摸底统计,2009年前有4101名退休员工没有落实计生奖励。

2009年1月1日后退休 每季度发放一次

《奖励》表示,从2009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享受每人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前2个月,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工作站初审,报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复核后,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并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的奖励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

奖励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每季度发放一次。

需要注明的是,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死亡的,也都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申请人还应当向社区工作站如实反映本人情况,经查实属弄虚作假获取奖励金的,除追回奖励金外,应取消奖励资格,在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请人责任。

2009年1月1日前退休 一次性奖励上年平均工资30%

由于《奖励》只覆盖到了2009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因此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委员会专门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有单位人员,按照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而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有单位人员,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原单位所在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原单位所在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至于无单位人员,奖励的比例大致类似,只是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无单位人员,平均工资参考的是,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1980年2月2日至2002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无单位人员,平均工资参考的是,2001年户籍地所在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根据这个比例,如果有市民是在2008年退休,又是独生子女家庭,那么他大约可以领到11639 .4元(深圳2007年度平均工资38798元,具体单位会有个体差异)。

一次性补偿费用找谁领?

先找单位后找社区

对于很多退休人员反映的无单位领奖励的现实情况,《意见》专门规定了不同奖励对象的奖金发放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独生子女退休奖励,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事业单位还需经一级主管部门复核),报单位所在的街道人口计生机构确认,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如属全额拨款单位人员,由财政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单位发放;如属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人员,由单位自筹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一次性发放完毕,其发放途径和领取方法由各单位自定。

市、区属国有企业单位人员的独生子女退休奖励。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有支付能力的,由单位支付,报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备案;无支付能力的,逐级向上级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由上级产权单位支付,如上级产权单位确实无能力支付的,由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支付能力的证明,申请人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工作站初审,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复核,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区属国有企业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区级财政,同时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属国有企业,由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财政。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一次性发放完毕。

没有单位或者属于私营企业单位不予发放的户籍人口,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初审,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复核,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后报区财政部门根据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同时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一次性发放完毕。

■ 市民反应

打入工资卡更好

对于退休多年的刘伯,这笔独生子女奖励金来得似乎迟了一些。1948年出生的刘伯感慨自己“时运不济”,40多岁辞去武汉国营企业房管处长的优差来深闯荡,没想到退休后连独生子女奖励金都领不到。前几年,他听武汉的退休老同事说,拿到了企业发放的3500元独生子女奖励金。而此时刘伯所在的企业已经倒闭,他赶紧向深圳的计生部门咨询,对方解释说,这得向单位去要。

随后几年中,刘伯多次向蛇口沿山社区反映此事,也向计生部门和市长热线投诉过,但一直没能得以解决。昨日,当南都记者告知,深圳将由财政拨款发放独生子女奖励金之后,他连说“应该早就兑现了!”刘伯认为,深圳把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符合经济发展速度和人均工资水平。不过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形式显得有些僵硬,“如果能直接打入退休职工工资卡中,使用起来会更灵活。”

独生子女费也该涨了

独生子女奖励金实际上还有一部分: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独生子女家庭每月可领取30元的独生子女费,夫妻双方每月各可领取15元。这部分涉及的人群更多,实际上独生子女费的发放也被很多单位“忽视”,在深圳某外企供职的林女士小孩已经2岁多,从未领取过独生子女费。咨询企业人力资源部,对方态度很明确,“从没听说过,员工有意见可以辞职换工作。”林女士后来向身边朋友打听,发现外企不发放独生子女费属于普遍现象,“既然是大概率事件,也就没必要为了这么点儿钱去跟公司理论。”

林女士也咨询过很多部门,“从罗湖愉天社区居委会到翠竹街道办,再到市区两级计生部门,我都问过,每个部门的说法都不太一样。”她告诉记者,有的部门说单位开证明,证实员工未领取独生子女费,可以向街道办申领这笔费用;有的部门又否定这种做法,说有单位的必须找单位要。各部门推来推去,“我感觉像是在向政府伸手乞讨”。

实际上,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费是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那时候普通人的月工资只有几十元,每月30元的标准能占当时月工资收入的50%左右。如今,30元奖金的奖励作用已经微乎其微。林女士希望:“20多年不变,独生子女费也该涨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