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能否剔除“执行难”痼疾?

法院执行领域改革走向研讨会暨典型案例专家论证会在京召开

审执分离能否剔除“执行难”痼疾? ——法院执行领域改革走向研

2015年1月23日,新一轮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法院执行领域改革走向研讨会暨典型案例专家论证会在京召开。

近些年,司法执行工作饱受诟病,“执行难”成为困扰法院的痼疾。最高法院曾概括司法执行五难:“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

“执行难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来已久,困扰着人民群众,对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不利,导致司法腐败和司法的公信力降低。”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说。

 

审执分离能否剔除“执行难”痼疾? ——法院执行领域改革走向研

2015年1月23日,新一轮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法院执行领域改革走向研讨会暨典型案例专家论证会在北京召开,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负责人葛行军,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肖建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等国内民法领域一流专家教授参与了本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围绕“东莞市永发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永发公司)与广东海煌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煌公司)执行案”这一典型案例,研讨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案件“执行难”、法院执行领域改革的难点、重点和走向等问题。

典型案例简介

2013年7月25日,广东海煌公司和永发公司因为债权发生争议,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深裁【2013】D116号《仲裁裁决书》显示,至2013年6月30日,海煌公司应给付永发公司债务总额10.5亿人民币,并在和解协议签订3个月内全部清偿债务,同时永发公司享有海煌公司与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约45057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协议》中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优先受偿权。

2013年8月23日,永发公司根据以上仲裁裁决内容,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申请执行,并由东莞中院依法受理。

随后,东莞中院依法冻结了海煌公司拥有权益的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约450575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成交款,并先后将844201320元拍卖款作为执行款项扣划至永发公司银行账户。

然而,就在该案的执行看似一番风顺的时候,2014年1月26日,案外人王某某向东莞中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分配涉案土地收款,东莞中院(2013)东中法执字第85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下称之三《裁定书》),以海煌公司债务纠纷涉及多个债权人、涉案标的巨大、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等为由,冻结永发公司六个银行账号的存款约2000万元。次日,东莞中院查封了永发公司名下的64处(约15万平方米)房产。

2014年2月12日, 永发公司针对东莞中院之三《裁定书》提交《执行异议书》,要求确认执行到位的相关土地款人民币844201320元划付至永发公司的程序合法有效,撤销之三《裁定书》,解除针对永发公司的全部司法查封、冻结。

2014年2月21日,东莞中院做出(2014)东中法执异字第一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决定维持之三《裁定书》,驳回永发公司异议。

无奈之下,2014年9月17日,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行,永发公司向东莞中院提出申请,将被冻结的六个银行账户资金汇集划入永发公司在东莞银行开设的账号并由法院继续冻结。同时,永发公司提供四宗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中发大厦写字楼以及其他担保人土地、地上建筑物、商铺等合计评估值为851236000元的财产作为担保,解封永发公司的五个银行账号及48处房产。

专家多角度论证

针对此案例,诸位专家主要从“永发公司是否取得844201320元人民币的合法所有权”“东莞中院查封冻结永发公司而不是海煌公司财产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永发公司如何获得司法救济、赔偿”“永发公司作为王某某与海煌公司纠纷的案外人,能否作为被执行对象而遭受查封银行账户及资产”等几个问题进行研讨论证。

肖建华教授认为,法院已将东莞市两宗土地应收账款8亿多元扣划至申请执行人永发公司的银行账号,由此说明法院已经确认此案部分案款执行完毕。东莞中院撤销已执行完毕案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

“既然法院已经裁定把钱拨付给永发公司,说明此执行款已经执行完毕。因为它是现金,是动产,交付之后所有权就转移了,不再属于海煌公司,因此永发公司已经取得合法的所有权。王某某对海煌公司的诉讼或者案件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前提下,向东莞中院提出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227条的规定,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与分配主体,因此法院查封冻结永发公司8个多亿的财产,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据了解,王某某又向法院申请撤销永发公司与海煌公司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定书,虽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56条第3款规定案外人可以申请撤销审判裁决,但是没有规定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以此申请也没有法律依据。”谭秋桂教授说。

肖建国教授认为,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有民诉法、物权法、合同法、仲裁法。这个案子虽然各种法律关系交错纠缠在一起,但是最核心的拧在一起的是之三《裁定书》。我觉得应该对之三执行裁定书的本质作出一个非常准确的判断,才能够使这个案子水落石出。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下,我提出我的观点。第一,由于动产不稳定,是由交付作为所有权转付的时间,司法解释决定永发公司取得了8.4亿元这笔款项的所有权。第二,王某某所提异议属于《民事诉讼法》225条,东莞中院应告知永发公司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东莞中院故意混淆视听将这个裁定书说成是别的裁定书,并在此裁定书中避开申请人王某某有权分享8.4亿元的请求,而是在这个请求之外擅自扩大裁定的范围,甚至将永发公司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属于明显违法。

执行领域改革走向何方?

目前,我国沿用的是1949年后建立的审执合一模式,这种模式下法院既是司法审判机关,又是司法判决的执行机关。实践表明,内置式并行模式仍不畅通与彻底,这样无法保证执行部门的相对独立。在人手不足的基层法院,目前有很多人员在审判庭和执行庭之间相互调动。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民商事纠纷呈几何数字增长,使得各级法院不堪重负,“审而不执”的尴尬局面频繁发生。当事人虽然赢得了司法判决,却得不到实体权益上的保护。

为了攻克“执行难”,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予以明确,提出了执行体制改革的要求。在下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强调执行体制改革,要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在体制上分离,而不仅仅是机制上的分离。

对于未来法院执行领域的改革走向,与会专家也提出了各自观点。

葛行军教授认为,当前法院执行领域里一个大话题是“审判审执分离”,四中全会提到要进一步审执分离的含义是什么呢?是把执行工作从法院拿走,交给司法行政部门去做,这个问题就引起了各界议论。从法院系统来讲并不是像某些人说的法院有利可图所以不肯交出来,是因为这一项工作如果其他部门来做是行不通的。执行行为涉及执行措施实施、执行裁判权、执行管理权等6项权利,审判可能就是一个法律关系,可是执行的时候就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据我所知,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都在法院执行,全球范围内不在法院内执行的只有瑞士和瑞典,这两个国家的强制执行法规定是成立执行局,但是执行局拥有裁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能给司法部裁定权吗?不可能。一定是赋予执行局裁定权,而且这个裁定要向法院申诉,法院能够直接管理经营,实际上就是法院现在的审执结构。如果我国真的实行审执分离,执行程序整个由司法部统一管理,执行难将更难。越南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越南审执分离后,执行率由30%变成了10%。

肖建国教授表示,执行问题大家都很关注,却没有几个人去关注我国每年有多少执行案件。为什么执行难?难在哪儿?只有几个研究民诉法的学者在吆喝。现在我国平均每年有250万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在一个执行案中都有可能被执行。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不一样,一个执行案件指向被执行人不同的财产,而不同财产要设置不同的执行程序,有体物的执行和无形财产的执行是不一样的,动产执行程序和不动产执行程序也是不一样的。但是,我们现在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里面只有35个条文,这35个条文当中有10个条文是无害条款,可规定可不规定。试想一下,执行程序中20多个有用的条文要对应全国每年250万件的执行案件,谈何容易?法官即便是神,你给他这样一个概括授权的规定,他也会发愁。

宋朝武教授认为,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为什么产生执行难、执行乱呢?一方面是程序,应该加强执行立法,规范各种执行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在全国应当制定诚信制度的惩罚措施,丧失诚信在各方面要受到惩罚,比如没有诚信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不能担任领导干部等等。如果光有法律制度来强制,没有诚信制度规范,也难以来支持我们当前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