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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缴费指南 2010

广州便民

2010年广州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又有新调整了,其中享受待遇的年限时间和缴费情况都有算变化,下面就让深圳生活网小编为你讲解医保缴费程序吧!

一.广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1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通知》,在资助标准上,提高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各级政府资助标准。

据了解,目前,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80元/人·年,政府资助标准由100元/人·年;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480元/人·年,政府资助标准为100元/人·年;而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500元/人·年,政府资助标准为500元/人·年。此次通知对于政府资助标准有所调整,将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政府资助标准由10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个人缴费不变。提高该人群的财政资助标准,为逐步扩大居民医保范围和提高待遇水平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人员类别 个人缴纳(元/人·年) 政府资助(元/人·年)
未成年人与在校学生 80 200
非从业居民 480 200
老年居民 500 500

二.广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和方法

2010年5月底前办理2010年度居民医保参保(含自动续保人员)、学籍审核确认的,可从 6月4日起按选定方式缴交2010年居民医保费。5月后办理的,可从办理次月4日起按选定方式缴交2010年居民医保费。

可选择缴费方式如下:

序号 缴费方式 办理流程 居民医保缴费银行
1 现金缴费 凭《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单》(简称《核定单》,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广州市统筹区内任一缴费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现金缴费。 《核定单》可在参保次月4日(2010年5月底前完成2010年度居民医保续保、新参保的,在6月4日)后,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业务大厅(网址http://www.gzlss.gov.cn/)自行打印。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每月4-23日可办理缴费业务。
2 委托银行划扣缴费 办理签约手续后,各年度参保由银行通过签约账户自动划扣缴费。 参保人应在参保次月4日前(2010年5月底前完成2010年度居民医保续保、新参保的,应在6月4日前)在签约账户备足款项(确保扣款后的余额大于1元),以便银行足额划扣,并及时查核账户扣费情况对未能成功划账缴费的,参保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签约银行了解划扣失败原因及解决办法,并应于划账当月23日前到签约银行广州市统筹区内任一网点柜台办理现金缴费
3 大中专学生原则上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 学校应在放暑假前,向参保大中专学生代收其个人应缴纳的2010年度居民医保费,并为学生代办缴费手续。 如个别院校操作上存在困难的,可选择由学生选择现金缴费或委托银行划扣缴费。

(三)已参保人员如需变更缴费方式、变更签约银行或账户,应于续保前携相关资料并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到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

①已办理委托银行划扣缴费手续的人员,如在2010年度成功续保后才办理变更签约银行的,从2011年度起通过变更后的签约账户划扣缴费,2010年度仍通过原账户划扣缴费。

②大中专学生,如现金缴费变更为学校代收代缴,或学校代收代缴变更为现金缴费,则无需办理变更手续。

三.缴费银行

市地税部门指定的居民医保费代征银行如下: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等8家银行。各居民医保缴费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网点(全市共约1300个)均可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服务。

四.咨询电话

1、广州市劳动保障热线12333免费向居民医保参保人提供居民医保政策、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2、居民医保参保人如有缴费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有关银行:中国银行95566、广州银行96699、中国建设银行95533、交通银行95559、中国农业银行9559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580、中国工商银行95588、光大银行95595。

提醒:从2010年7月份的新社保年度开始,广州的居民医保对其参保及享受待遇的年度时间、待遇项目等作了部分调整。

五.关于时间的解读

按照新政策,从2010年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顺利衔接,2009居民医保年度相应调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这一调整对居民医保参保人的待遇享受时间有什么影响?市医保局表示,随着居民医保年度起止时间的变动,居民医保待遇的享受时间也有了相应调整,参加2009居民医保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继续享受2010年7、8月份居民医保待遇;参加2010居民医保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自缴费次月起至2011年8月的居民医保待遇(符合待遇追溯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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