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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办事指南 2010

广州便民

一、广州城镇居民医保适用范围

个人身份 户籍条件 年龄条件 其他条件 所属参保登记部门
中小学生 无户籍限制 无年龄限制 具有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各类中小学校、特殊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或未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校学生 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服务机构
大中专学生 无户籍限制 无年龄限制 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障  就读学校
未成年人 广州市城镇户籍 ,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的城镇户籍,本市农场、蓝印户口。 ﹤18周岁         (根据“计算至当年6月30日前是否满周岁”判断,下同) 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包括入托儿童,不含“中小学生”或“大中专学生”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镇)残联部门办理;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各街道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余人员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非从业居民 18周岁≤年龄﹤60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或从业人员,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定期待遇、1-4级工伤待遇。
18周岁≤年龄﹤55周岁
老年居民 ≥60周岁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定期待遇、1-4级工伤待遇。
≥55周岁

“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以及广州大学城校区。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无工作单位的7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

贴士: “非从业居民”指哪类人员?

非从业居民是指男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的广州市城镇户籍无业居民,不包括正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广州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广州市社保年度一般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而此次通知专门对居民医保的社保年度进行了调整。

从2010年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一些在今年5月或者6月办理参保登记2010年社保年度的参保人员,如何处理其享受待遇的社保年度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张学文表示,对于按照先前社保年度规定办理缴费参保的,其2010年社保年度享受待遇的时间则提前两个月,即为2010年7月至次年的8月31日止。

人员类别 个人缴纳(元/人·年) 政府资助(元/人·年)
未成年人与在校学生 80 200
非从业居民 480 200
老年居民 500 500

三、参保登记办法

参保人或代理人可就近到本市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

1、携带资料

个人身份 专项资料 基本资料
大中专学生 其中,困难学生需提供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等级登记为一、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1、身份证件: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如属港、澳籍学生则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如属台籍学生则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如属外国籍学生则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2、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前往所属参保登记部门领取或登陆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页(http://www.gzlm.net/sbjjzx/)下载 )

3、如需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须提供任一居民医保缴费银行(见本通知第三点)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原件与复印件一份、与储蓄卡或存折对应的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广州市社会保险费授权书》(前往所属参保登记部门领取)

★家长无须专门为入托儿童或学生办理新存折,可使用任一家庭成员的银行账户作为扣款账户,不要求办理银行卡。

中小学生 其中,当年6月30日前年龄满18周岁并首次以中小学生身份参保的人员,以及非本市城镇户籍中小学生,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以及老年居民 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新生儿出生后的前三个月跨两个社保年度,且未及时办理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可由新生儿法定监护人递交补缴申请报告,申请补缴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费。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补缴到账的,方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中,中小学生、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以及老年居民中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市低收入家庭成员 还需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大中专学生提供复印件三份。
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还需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 还需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大中专学生提供复印件三份。

2、参保登记流程

四、缴费方法

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由广州市地税委托建设银行代为征收,各参保人可选择“委托银行划帐”或“自主缴费”。

(1)选择委托银行划帐的参保人:须在办理登记的同时提供建设银行帐户原件与复印件、帐户持有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银行将于次月直接从帐户中扣费。

(2)选择自主缴费的参保人:须于登记次月23日前,携带《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到广州市统筹区内任一建设银行网点使用现金或转帐方式办理缴费。

五、日常业务办理

(一)停保手续办理

参保人如需暂停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须由参保人(监护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当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时,需由参保人(监护人)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携带资料:

变更事项 携带材料
姓名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复印件
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 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身份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复印件
户口性质 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其他资料变更 更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补缴业务的办理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给予补缴,新生儿除外;

2、新生儿允许在出生三个月内申报补缴,享受相应年度待遇;

3、新生儿申报补缴方法

由新生儿法定监护人凭下述资料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的补缴申请:

(1)补缴申请报告一份(监护人填写);

(2) 新生儿《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两份;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三)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每年6月23日前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

(四)参保人如暂停或终止缴纳新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在每年5月底前申报,否则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将在新年度自动延续并核定居民医疗保险应收金额;

(五)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七、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申办地点所属区的医保经办机构(见下表)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区医保经办机构 地址
越秀办事处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4楼
荔湾办事处 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芳村隧道口侧)
天河办事处 天河区广和路17号
萝岗办事处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3号办证中心二楼216室
黄埔办事处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黄埔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南沙办事处 南沙区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一排3号南沙区社区管理局大楼二楼
白云办事处 待定
海珠办事处 待定

(二)上述参保登记机构领取医保卡后,并当月底之前分发给参保人。参保人领取医保卡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缴费凭证(银行柜台打印的收据或自助终端打印的收据)复印件;

3.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卡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原已参保领取了医保卡的人员不需重新申领,只须凭领卡资料到本次参保的登记机构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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