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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来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广州便民

(一)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5%、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不滚存、不累计。

(二)特定门诊项目医疗待遇

1.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1)在指定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指定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

(4)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

(5)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脏及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排异治疗;

(6)患血友病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7)患慢性丙型肝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

2.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

(1)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为1000元。每一社会保险年度计算一次。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基本医疗费用合并到住院医疗费中,按相应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

(2)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确定,每90天为一个审批周期,在一个审批周期内计算起付标准一次。

(3)其它门诊特定项目不设起付标准。

3.门诊特定项目统筹金支付比例

(1)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由统筹金按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确定。

(2)血友病患者,在本市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规定范围的专科药品费用,由统筹金按68.8%的比例支付,统筹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3600元,不滚存、不累计。

(3)慢性丙型肝炎患者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丙肝门特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金按64%比例支付,统筹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800元,不滚存、不累计。

(4)参保人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脏及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排异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金按64%比例支付,统基金对肾脏及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排异治疗基本医疗费用的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800元和4400元,不滚存、不累计。

(5)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住院医疗待遇一致。

(三)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1.指定慢性病的病种范围

符合规定准入标准的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可按规定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2.医疗待遇标准

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和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统筹金按64%的比例支付;在本市其它医疗机构就医的专科门诊药费,统筹金按48%的比例支付。

(2)参保人患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人·月,不滚存、不累计。

(3)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待遇。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2倍(2009年度约为14.5万元)。

(五)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1.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1)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5%的标准支付。

(2)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

2.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和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就医须知

1.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在其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2.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因参保人昏迷等原因不能出示的,家属或其他陪同人员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参保人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1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简称“门诊选定医院”)。在门诊选定医院门诊就医,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需办理选点手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定基层医疗机构、指定专科医院名单可在广州医疗保险管理网查询。

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号码:12333

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www.gzlss.gov.cn

广州医疗保险管理网:www.gzyb.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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