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各体育场馆11月免费开放

深圳市法制办昨天在网站(fzb.sz.gov.cn)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共体育设施除因维修、保养、训练、举办赛事、演出或者季节因素关闭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规定,每年11月为深圳全民健身活动月,每年11月1日为市民长跑日

市法制办昨天在网站(fzb.sz.gov.cn)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草案送审稿)》。市法制办欢迎社会各界人士7月8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或建议。

深圳各体育场馆11月免费开放

深圳的全民健身活动越来越火热。图为市民日前在公园中玩毽球。(资料图片)

公共体育设施未按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将受罚

送审稿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设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不明的,场所产权单位作为管理人。禁止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利用公共体育设施从事与体育活动无关的经营项目。

送审稿对免费优惠开放做出专门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兴建的不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需要人员管理,消耗成本和设施维护 保养的,可以适当收费,但应当对学生、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士实行半价优惠。公共体育设施有偿使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 定并公布。对社会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补贴、体彩公益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其向社会免费或优惠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送审稿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未按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体育设施除因维修、保养、训练、举办赛事、演出或者季节因素关闭外,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每天开放时间应当不低于8小时,但因天气以及安全因素关闭的除外。

学校体育设施非教学期间应当积极向公众开放

学校体育设施对附近居民开放的呼声一直都有。送审稿对此有详细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在优先满足本校教师和学生体育健身需求的前提下,在寒、暑假等非 教学期间,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该 费用专项用于学校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每年公布市民体质测定结果

送审稿规定设立健身月,每年11月为本市全民健身活动月,每年11月1日为市民长跑日。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全民健身活动月 期间组织开展免费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送审稿特别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全民健身月期间的周六、周日和市民长跑 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送审稿还有两项“硬性”规定,如鼓励市民每年参加体质测定,并要求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市民体质测定结果;对来深建设者的健身活动的规定是每年举办一次全市性的外来青工文体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