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证有效期查询 最新(2)

居住证常见问题解答:

1、问:居住证制度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发布,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2、问:居住证与暂住证有何区分?

答:居住证和暂住证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管理手段不同。暂住证采取传统人工登记管理方法,而居住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体现了动态管理功能。

二是信息含量不同。暂住证信息含量较低、信息更新滞后,使用的形式比较单一。而居住证采用第二代身份证芯片管理的技术,在居住证中依法采集居住证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和就业、社保等个人信息,提升了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是管理理念不同。暂住证突出非户籍人员与户籍人员的区别,强调“暂住”、“外来”概念,与户籍人员区别管理的痕迹比较明显。居住证弱化“户籍”概念,突出体现户籍人员和非户籍人员共同居住深圳、同为深圳居民的特性。

四是服务功能不同。暂住证主要是作为政府对非户籍人员实施管理的工具。而居住证在进行管理的同时,为非户籍人员制定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公共服务。

3、问:居住证制度实施后原暂住证持有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答:在《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实施前已依法申领暂住证的,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并享有原暂住证规定的相应权益。

4、问:取得《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人员享有哪些具体权益?

答: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取得《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在我市享有的权益为:(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二)按照规定参加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三)按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四)子女享受计划基础疫苗免费接种;(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六)符合市政府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的,凭居住证办理乘车优待证;(七)凭居住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八)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

5、问: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享有哪些具体权益?

答: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除享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权益外,还享有以下权益:(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出境手续;(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三)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四)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享受子女就学、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权益;(六)按照规定参与社区组织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七)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八)市政府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益。

6、问:没有《深圳市居住证》能否在深圳租房?

答:没有《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不能在深圳长期租房。但是考虑到深圳的实际情况,保证临时来深工作和学习的人员的居住,《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规定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持有本单位的证明来深从事公务、商务活动的人员,以及持有学生证或者毕业证来深找工作的应届毕业生,经过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核实登记后,可以在深圳短期租住房屋,一年内累计租住时间不超过3个月。

7、问:居住证上都有哪些信息?

答: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证表面的视读信息和居住证内芯片载入的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个人相片、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等信息。

机读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及政治面貌、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子女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诚信或者违法行为记录、联系方式等信息。

8、问:居住证制度如何实现信息化管理?

答: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并监督各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保护工作。劳动就业登记、出租屋综合信息、教育、科技信息、人事、国土资源、人口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相关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和信息共享。

9、问:居住信息是否会被泄漏或者滥用?

答:《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进行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以外的用途。

10、问:居住证与劳动用工信息系统之间有何内在联系?

答:由于申办《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中多数是有工作的人员,因此居住证信息化动态管理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建立劳动用工信息系统,并与人口基础数据库信息共享,实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和人口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互通。通过实现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与劳动保障部门和人口基础数据信息的及时互通,保证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用工动态信息,进而实现居住证“激活”、“休眠”的动态管理。同时,客观上也对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秩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1、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中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哪些单位?

答:《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2、问:在居住证的实施中用人单位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用人单位主要义务有:一是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的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二是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人员已经办理居住登记或已经取得居住证。用人单位应当自招(聘)用之日起或者居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交验居住登记证明或者居住证,并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手续。三是应当在与招(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所招(聘)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到受理机构为其申请办理居住证或者居住证信息变更。四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录入就业信息网。

13、问:在居住证的实施中出租屋业主有哪些义务?

答:出租屋业主主要履行如下义务:一是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督促居住人员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7日仍未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向受理机构报告居住人员的情况。二是不得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未取得《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人员长期承租,但60周岁以上在深圳市居住的人员除外。三是短期出租屋业主应当在每月的月底将租住人员信息报送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四是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居住满30日仍未申办居住证的,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房屋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并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居住条件。承租人继续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不得继续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

14、问:对居住证的查验和出示证件有何管理规定?

答:(一)查验权。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查验居住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查验办理单位和本人的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的办理情况。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而受到处罚的信息,有关单位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记录。

(二)要求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或者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时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示居住证,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15、问:未依法履行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居住登记申报义务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出租屋业主或者旅馆业从业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16、问: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办居住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人数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17、问: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人员提供房屋居住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人员提供房屋居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人数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18、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再次违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问: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违规出租或者转租房屋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出租屋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转租人违规出租或者转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总额二倍以下罚款。

20、问:对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信息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信息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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