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7、夫妻双方的户籍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8.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女方户籍在本街,符合以上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双方结婚证、一孩出生证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所在单位、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即填写一式三份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其中: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②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③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④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街计生办出具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和计生办审核,最后送市计生局审批和回街道办理登记手续。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女孩,且间隔期达到4周年以上的,申请二孩生育者,按原审批办法不变,由街计生办报由市计生局直接在其《服务证》上记录审批。
4、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女方可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和由市或镇计生服务站(所)出具的《怀孕证明》,到街计生办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计生局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5、因胎儿流产、婴儿夭折符合《条例》生育规定而要求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符生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一)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
(三)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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