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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指南

上海指南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沪府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持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试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上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解决具体的操作问题,据6月17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办法》出台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市人大、市政协也对《实施细则》的起草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大力的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部门按照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决策原则和科学民主、保障民生的基本思路,广泛征求居住证持有人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收集网民网上咨询意见,经多次反复酝酿,联合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这标志着居住证持有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受理工作进入操作阶段。

《实施细则》依照《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申办条件、激励条件、申请的提出、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迁入户口、家属随迁、轮候及其他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条件。

《试行办法》共提出了五项申办条件,《实施细则》对其中三项作了进一步细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实施细则》明确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对于《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并对缴纳镇保是否可认定为缴费年限也进行了明确。此外,对于《试行办法》中关于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规定,也进行了细化。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激励条件。

在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的新时期新阶段,上海正在不断优化“不惟学历、不惟职称、不惟资历、不惟身份,海纳百川聚人才”的人才发展环境。为凸现人才的业绩和能力导向,《实施细则》就《试行办法》中提出的四项激励条件,作了进一步细化。例如,对于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将奖励等级限定为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实施细则》更加明确了对本市远郊地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人才积聚的鼓励和引导,规定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同时规定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对于纳税额及聘用员工达到一定标准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何申请、申请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实施细则》对如何申请进行了细化。明确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为持证人员进行办理。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对于《试行办法》列出的7个方面的申请材料,《实施细则》对其中6个方面的材料作了进一步细化。除了部分共性材料外,所需材料根据不同条件可以相互替代。如,对《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实施细则》明确了四项可替代的材料。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办理流程的规范化和分级审核的责任制,规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并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为体现申办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申办的透明度,《实施细则》还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即日起,凡符合《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备齐相关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连续满7年,还是累计满7年?

答: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问: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连续满7年,还是累计满7年?

答: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问:如何理解“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问:什么是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

答: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问:如何理解“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

答: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问: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哪些地区的哪些岗位?

答: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问: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问: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何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问: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由哪个部门进行初审,需要多长时间?

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问: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核,需要多长时间?

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问: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工作如何接受社会监督?

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合格人员有关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问:持证人员如何办理迁入户口手续?

答:持证人员办理迁入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问:子女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随迁?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问:如何进行排队轮候?

答: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行网上办理,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网上顺序号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

问:试行办法中规定申请材料所需的“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问:试行办法中规定申请材料所需的“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什么?

答: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问:试行办法中规定申请材料所需的“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具体是指哪些材料?

答:具体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问:试行办法中规定材料所需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什么?

答: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问:试行办法中规定申请材料所需的“本人的或者同意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哪些材料?

答:是指下列材料之一: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问:农民工是否也有可能落户上海?

答:上海的发展离不开人才,我们欢迎各类优秀人才到上海创业、就业。凡是符合《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不论他是什么身份,都可以提出申请。其中就包括了农民工,尤其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先进制造业骨干企业的蓝领工人。因此,《实施细则》规定,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以上职业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在符合持证时间及参保年限等其他条件后,可以提出申请,其中,具有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以不受持证时间及参保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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