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新技术人才户口申请需要的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单位近期的验资报告;外资企业另附外资委批准证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另提供有市科委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引进人才登记表》(调出单位与申报单位的分别盖章)
4、引进人员的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全)出具的同意调动函(商调函)
5、引进人员调出单位出具的本人政治表现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参加******等邪教组织证明
6、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验证需留原件)
7、认定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属实有效的评估报告
8、引进人远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9、引进人员的业务考核证明,并附加能反映其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等;
10、引进人员(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引进人员(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外省市家庭户口:同时提供户口簿首页与个人页的户口簿复印件(连同子女);外省市集体户口:由派出所打印的户籍证明原件(连同子女);已在沪家属:沪籍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在沪方的工作单位证明;
11、引进人员的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调出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
已婚无子女: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
已婚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13、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期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
14、反映引进人员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户主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户主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户主还应事先征求户口所属派出所的意见)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申报单位出具挂靠申请,另外提供一份挂靠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高新技术人才引进是指理工科专业中,符合上海人才发展方向的人员。如机械制造,电子电气,激光,生物工程等。文科类专业一般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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