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东莞市
积分制入户
计分标准
计算方法
(征求意见稿)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① |
三级指标 |
指导分值 |
方向 |
具体操作 |
个人素质 |
文化程度② |
初中 |
15分 |
正 |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学历证书,不得累加计分;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经学历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能够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查询个人学历情况的,不需提供学历验证证明)。 |
高中或中技、中职 |
20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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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
60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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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80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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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
100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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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
10分 |
正 |
由本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供其最高级别的技能等级或技术职称证书,不得累加计分。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作出查验。职称证书由人力资源部门通过“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未能在“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作出查验的职称证书,须先到市人力资源局办理资格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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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
30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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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
50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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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 |
70分(原60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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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一级、高级职称 |
90分(原80分) |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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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资格 |
取得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 |
50分 |
正 |
本人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一个证书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积分项中重复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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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情况 |
参加 社会 保险 情况 |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累计满1年积1分 |
正 |
在本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省内其他城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社会贡献 |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 |
参加义务献血 |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开具的《无偿献血证》原件及复印件。 |
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 |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参加本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镇街团委、志愿者服务中心开具的其在本镇街内参与志愿服务的时数证明;参加本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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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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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 |
近5年获得东莞市正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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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
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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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指标 |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不符合政策生育 |
有超生行为的人员,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能申请入户城镇;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
负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原已提交户籍地计生证明,现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无需重新办理户籍地计生证明,需提交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从户籍地计生证明办理之日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
违法犯罪(近5年内) |
曾受过劳动教养 |
扣50分 |
负 |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如申请人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行为但暂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在申请时填写《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声明书》(见附件)。在最终获得入户资格后,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时申请出具近5年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在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一并提供上述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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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过刑事处罚 |
扣100分 |
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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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情况 |
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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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莞工作3年以内的,每累计满1年积1分;工作3年以上且6年以内的,每累计满1年积2分;工作6年以上的,每累计满1年积3分 |
正 |
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计分的,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 |
居住 情况 |
连续 居住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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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莞连续居住3年以内的,每满1年积1分;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6年以内的,每满1年积2分;连续居住6年以上的,每满1年积3分 |
正 |
提供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方可实行累计:一是在2010年6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二是暂住证有效期的终止时间在2010年6月1日之后,且在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办理居住证。若申请人不符合前面条件,其在莞连续居住时间按申请积分之日的居住证连续有效年限计算。 |
居所 情况 |
在本市拥有自有居所并且产权清晰,申请人家庭人均(含随迁人员)住房面积不能低于本市家庭人均保障面积,即18平方米 |
房产地址在大城区(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加10分;其他镇区加30分 |
正 |
提供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的镇街不一致的、非住宅类房产的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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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莞投资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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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 |
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满10万元积2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
正 |
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个人纳税 |
个人年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满4千元积2分,可合计国税、地税税款的分值,最高不超过30分 |
正 |
申请人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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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 条件 激励 条件 激励 条件 |
科技 方面 |
拥有发明专利,或作为优秀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多项不累加) |
6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书。 |
技能 竞赛 方面 |
参加国家、广东省及本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原劳动部门)主办或与部门、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多项不累加) |
60分 |
正 |
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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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生育 |
已纳入东莞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 |
在东莞市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计生办申报计生信息的加5分 |
正 |
由本人申报《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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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及接受查环查孕服务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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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未处理完结的,不得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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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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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乙类镇街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的,加25分(原15分);在丙类镇街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的,加40分(原30分) |
正 |
积分制信息系统自动评分。根据《东莞市镇街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实绩年度分类考核方案》的分类安排和镇街实际情况,乙类镇街包括石龙、石碣、寮步、大岭山、大朗、黄江、樟木头、清溪、凤岗、桥头;丙类镇街包括中堂、望牛墩、麻涌、高埗、道滘、洪梅、沙田、谢岗、横沥、东坑、企石、石排、茶山;其他为甲类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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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引导 |
在莞中国驰名商标企业,2007至2011年度获得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纳税各前10名(多项不累加) |
10分 |
正 |
申请人须在本企业累计工作满3年且目前在岗,由社保部门根据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直接核实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及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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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口 帮扶 |
属我市对口帮扶地区安排在我市就读的中职、技校毕业生 |
30分 |
正 |
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及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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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 考试 |
参加我市从优秀工人、农民中选拔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考试,所考职位组成绩在规定名次内。 |
30分 |
正 |
本人提供身份证明。由镇街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市委组织部提供的详细名单核实评分。 |
注:①二级指标中没有标明年限的,无年限限制。②初中以下学历不积分。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分别参照大专、本科学历积分。③申请人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④新莞人申请积分制入户时,如系统无居住情况记录的,需填写《新莞人信息采集表》建立积分档案。⑤正向加分项目中,不能提供有效的相应资料者不得分。⑥2012年我市积分制入户规定分值为130分,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成功受理的积分制入户申请,均按照该分数核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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