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救济的条件及办法
一、业务类型
二、办事事项名称
申请医疗救济的条件及办法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办公室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民政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章程》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1、莞籍市民或在东莞市范围内工作的人员,因重大伤病而本人及家庭、工作单位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的,可向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申请医疗救济。医疗救济申请可由本人提出或由其家属、医院代申请。
2、莞籍市民应向户籍所在地、外来人员应向其所工作镇(街)的医疗救济分会提出申请,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各分会设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申请人须向分会提交《医疗救济申请书》,详述申请医疗救济的理由,经分会审查后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东莞市医疗救济金申请表》让申请者填写。填妥申请表并经有关部门加具意见后,附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回分会审批。
3、情况严重、需市医疗救济基金会调剂解决的,经分会同意后可通过分会向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提出医疗救济申请。
4、市直属单位人员需申请医疗救济的,应向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办公室设在莞城万寿路76号,联系电话:22218769。
5、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是对无支付能力且病情危急重的伤病者酌情进行医疗救济,而并非给申请人报销医疗费和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本人或家庭、工作单位有能力支付医疗费者,市医疗救济基金会不予救济。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东莞市医疗救济金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市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近期医疗费单据(或社保结算单)。
九、申请表格
十、办理的程序
(1)带齐申报所需的材料到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办公室或各镇(街)医疗救济分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发给申请表填写。莞籍市民到户籍所在地分会,新莞人在工作、生活或事故发生地分会提出申请,市属单位人员在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将所有申请材料交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办公室或各分会报批,留下联系电话、地址,以及申请者正在接受治疗的医院名称。
十一、事项有效期
二个月。
十二、受理时限
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办公室地址:莞城万寿路76号,联系电话:22218769
十五、投诉电话
22832507
十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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