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限制带奶粉出境 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日多次往返携大量物品海关将不放行

香港奶粉限带令,今日正式杀到。记者昨日走访了香港商场和深圳口岸,并未发现有大量“拖粉族”和“水客”上演“最后的疯狂”的情况。深圳海关表示, 暂未考虑有新措施出台,会一如既往以“自用合理”的原则配合香港方面进行监管,而香港海关从今日起,则会以风险为本的方式检查过关旅客及其货物。

香港限制带奶粉出境 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香港奶粉“限购令”今起生效

香港限制带奶粉出境 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香港尖沙咀,地铁站附近的超市,货架上摆满了奶粉。

“最后的疯狂”并未发生

香港今天起正式限制奶粉出境,即有关携带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每名16岁以上人士限带两罐离境。趁着政策出台前一天。记者昨日走访口 岸,并未发现水客有在香港“疯狂抢奶”的情况。在过关口岸,并未看到有大量“拖粉族”和“水客”,在水客排队集聚地的E道排队处,记者也并没有排队等待太 久,很顺利地就过了关。

港铁金钟站附近的一家屈臣氏,各大品牌的热销奶粉基本货全。对于今日起香港将全面实行幼儿配方奶粉每人限带两罐的政策,商场工作人员也表示暂时没有遇上deadline前疯抢奶粉的情况,“可能在上水那一带会比较严重,但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

其实为防止水客上演“最后的疯狂”抢购奶粉,香港食物及卫生局早前已强调,香港将在3月1日之前的“空窗期”严打“水客”。深圳海关工作人员则称,最近一段时间,拖奶粉过关的“水客”数量有所减少。据透露,这和香港的打击有很大关系。

深圳海关:坚持“自用合理”的原则

对于香港此次的限带奶粉措施,深圳海关方面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海关表示暂没考虑出台有关的新措施,但会配合香港方面,依旧按照“自用合理”的奶粉携带数目进行监控,对于一日内多次往返的水客则将一如既往或被拒放行。

“此次香港限带奶粉离境政策的出台,与我们一直以来实施的监管规定并不矛盾,目前还没有接到相关指示,因此暂没有考虑制定新的条例”,深圳海关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海关会配合香港此次的新措施,一如既往地在通关环节对水客进行严格的监管。

这位人员表示,在香港政府此次出台新措施前,深港两地水客走私活动的监控和打击工作一直是以深圳海关方面为主,如今香港从水客走私源头拦截打击,相信会对深港两地水客走私婴幼儿奶粉活动的打击有很大的帮助。

从今日起,深圳海关也将依旧遵循“自用合理”的原则,配合香港实施的新措施。据悉,虽然“自用合理”的奶粉数量并非一个有具体标准的概念,但深圳海 关方面表示,对于短期内(15天内)多次往返的人员,在“自用合理”原则下通常只放行一次。至于水客和旅客的区分标准,负责人则表示一般情况则是监查其使 用的签证签注的日期,对于当日多次往返的人员,如仍携带大量物品,深圳海关基本都不予放行。

香港海关:将检查旅客和货物

香港海关对于将会如何监控执法则并未透露更多执法细节。香港海关在回复采访时表示,为配合执行相关法例,香港海关在各边境管制站会加强出口管制,以风险为本的方式检查旅客和货物,并加强情报收集,继续与内地海关当局保持紧密联系,在有需要时展开联合行动。

香港入境处昨日再次同警方,在粉岭及上水展开“风沙行动”,拘捕15名涉嫌非法从事水货活动、违反逗留条件的内地旅客,包括11男4女,行动中检获的货物包括大量奶粉、婴儿食品及日用品等,所有被捕人士已被羁留调查。

香港海关也会采取多项措施,包括增加人手协助检查离境人士及出境车辆。此外,海关会因应实际情况,灵活调派人手以配合前线执法工作,并在边境管制站 增设X光机,以加快海关人员检查行李的工作。香港海关呼吁市民和离境人士遵守新法例,并在过关时与海关人员合作,配合海关的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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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限带奶粉离境 3月实施

16岁以上人士限带两罐奶粉,一天内多次带奶粉有限制

港府2月初提出立法限制婴幼儿奶粉离境,昨日港府正式在宪报刊登《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修订规例),建议规定除非获工业贸易署 (工贸署)署长发出许可证,否则禁止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修订规例将于2月27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 的程序,修订规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生效。

修订法例旨在打击水客活动

港府发言人表示,近期配方粉供应链失效的情况与水货客的活动有很大关系,水货客庞大的需求往往引致香港母亲严重缺乏某些牌子的配方粉。修订规例旨在打击从事水货活动的人士,把大批配方粉从香港供应链中带走的问题。

港府建议修订《进出口(一般)规例》,规定任何人如输出配方粉(除法例另有规定外),必须取得由工贸署署长根据《进出口条例》发出的出口许可证。任何人若违反有关规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50万元(港元,下同)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表示,工贸署一般只向已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登记的“婴儿╱幼儿╱成长配方粉(供36个月或以下婴幼儿饮用)”进口商,或根据《食物安全条例》所述无需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登记有关的进口商,发出出口许可证。

港府强调,因应不同的政策原因,香港一直均有对一系列的产品实施出口管制,一般而言,就配方粉实施的出口许可证制度不会影响香港实行自由贸易。

24小时内带奶粉超过一次须有婴儿同行

考虑到离境人士可能有自用需要,政府建议每名16岁(现时香港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或以上人士,可携带净重不超过1.8公斤的配方粉离境。最大的罐 装配方粉一般净重0 .9公斤,因此根据修订规例,每人可带两罐配方粉离境。加入年龄限制是防止儿童被利用携带配方粉进行水货活动。

港府发言人指出,1 .8公斤的建议豁免只适用于在每24小时计的首次离境人士。港府注意到实施24小时限制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能会为旅客带来不便,因此修订规例也就例外情况 作出规定,容许有关人士(年满16岁)在过去24小时内曾离港一次或多于一次,可携带配方粉,但须与3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同行;配方粉须载于非密封的容器 内;以及配方粉的分量不超逾该儿童由香港的有关出境点前往位于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个入境点途中食用的合理分量。

知多D

按照港府刊宪的修订法例,限制离境的“配方粉”是指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状物质:供或看似供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食用;是或看似是粉状的奶或类似奶的物质,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用以满足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营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