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著作权侵权案北京判决,被告杭州公司被判赔央视动画28万元

2017年8月18日,央视知名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著作权之争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胜诉。法院判定被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杭州公司赔偿原告央视动画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0000元。

案件起因是杭州公司未经央视动画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大头儿子人物形象生产、销售玩偶。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央视动画享有95版动画片、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对两版动画片中的三个主要人物形象享有著作权。通过对比杭州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玩偶形象与央视动画主张权利的涉案动画形象,二者明显一致,杭州公司抗辩提出的权利依据,均没有事实基础,法院不能支持其享有权利基础的抗辩主张。故可以认定杭州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玩偶形象使用了央视动画主张权利的作品,显然侵犯了央视动画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此外,对于央视动画提出的共计280000元的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到杭州公司获得权利的途径、使用涉案人物形象的时间等因素,具有合理性,判定予以全额支持。对于涉案产品杭州公司和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须进行下架、停止授权生产、销售行为。

20多年以来,中央电视台央视动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悉心打造大头儿子一家动画品牌,并使之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动画明星。中央电视台央视动画一直享有《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三个主要人物形象的全部著作权。

此次央视动画在北京的胜诉,再次明确了央视动画对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及动画人物的著作权。北京朝阳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说明我国司法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极大加强和进步,充分体现了著作权法中鼓励原创与创新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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