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增值税起征点按最高限上调

深圳将按最高限上调增值税起征点

15日上午,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召开的“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工作会议”上获悉: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结合深圳实际,将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该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14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深圳市国税局副局长唐晓明在布置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有关工作时强调指出,此次调整幅度较大,要各单位做好解释和辅导工作,确保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据深圳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胡勇辉介绍,自1994年以来,深圳在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上限的选择上,一直采取 “从高原则”。如1994年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为2000元,2005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到5000元。胡勇辉处长表示,“起征点的提高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就业和扩大再就业的需要,符合以人为本、普惠于民的总体思想。这是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措施。”

对执行新政策后对深圳企业的影响,市国税局副局长唐晓明作了解释:根据初步数据测算统计,该局正常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下简称个体户)共11.76万户,个体经济增值税收入共计8.33亿元。目前,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6.32万户。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全市个体经济税收每年将减收2.5亿元,户均年受惠2778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高后,预计到国税机关开具500元以下免税发票的人数,每年将达6.79万人次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文件规定:此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记者还注意到深圳市国税局已在其门户网站(http://www.szgs.gov.cn/internet/home/index/index.htm)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http://www.szgs.gov.cn/internet/home/zyts/t20111115_337151.htm),提请相关纳税人予以留意,办理好申报纳税事宜。

深圳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胡勇辉提醒相关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市国税局门户网站的“重要提示”或拨打深圳纳税服务热线12366-1了解咨询有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