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危妊娠评定标准(修订)》的通知
穗卫基〔2006〕15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幼保健院:
为规范围产保健工作,提高我市高危妊娠管理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确保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 发展纲要(2001-2010年)》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目标,根据卫生部《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针对我市围产保健服务过程中高危妊娠管理现状和存 在问题,我局组织广州地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专家对《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1996〕69号)中“高危妊娠范围与分类标准”进行了专门研 究,制定了《广州市高危妊娠评定标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在围产保健服务过程中高危妊娠的范围与分类标准按照《广州市高危妊娠评 定标准(修订)》执行,有关高危妊娠的管理程序和措施仍按照《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执行。请你们及时组织辖区各级设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负责地段防 保工作的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广州市高危妊娠评定标准(修订)
《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高危妊娠评定标准不易掌握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高危妊娠管理,经广州地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专家研究,现制定广州市高危妊娠评定标准(修订)。
一、一般高危妊娠: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高危妊娠。
(一)年龄:<18岁或≥35岁
(二)体重:<40kg或>85kg或超过标准体重20%
(三)身高:<145cm
(四)人流≥3次
(五)单方或双方家族有先天异常或遗传性疾病史
(六)新生儿死亡史
(七)孕早期感染史
(八)不孕史
(九)分娩巨大胎儿史
(十)孕期可疑致畸因素接触史,包括服用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职业毒物接触史等
(十一)先兆早产(>34w)
(十二)>34周胎膜早破,时间在24小时内
(十三)可能影响分娩的软产道异常
(十四)妊娠期高血压或轻度子痫前期
(十五)妊娠合并妇科肿瘤(直径<5cm)
二、严重高危妊娠: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严重高危妊娠。
(一)自然流产≥2次
(二)不良孕产史:包括死胎史、死产史、早产史、畸形儿史、阴道难产史、产后出血史
(三)新生儿溶血病史或双方血型不合且本孕抗体滴定度超过正常且逐步上升者
(四)吸毒或吸毒史
(五)本孕死胎或胎儿畸形
(六)本孕估计巨大胎儿
(七)疤痕子宫
(八)重度子痫前期或子痫或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
(九)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
(十)先兆早产(≤34周)
(十一)胎膜早破超过24小时未临产或≤34周胎膜早破
(十二)过期妊娠
(十三)胎儿生长受限
(十四)羊水过少
(十五)羊水过多
(十六)骨盆异常
(十七)胎位异常(臀位、横位等)
(十八)双(多)胎妊娠
(十九)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如心脏病、肝病、慢性高血压、糖尿病、中重度贫血、甲亢、肺结核、肾脏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液病等;妊娠合并精神病、妊娠合并恶性肿瘤、妊娠合并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性病或严重感染、孕妇胸廓畸形等
(二十)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如急性阑尾炎、急性胆囊炎和胆石症等
(二十一)妊娠合并妇科肿瘤(≥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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