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二、对象资格:
1.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单位在职人员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或者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确定;
(4)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已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特殊工种范围
(1)市属单位(含中央在沪单位)按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1992年底前已确定,并经原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范围确认;
(2)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单位,其他行业和单位不能参照执行;
(3)区县属单位按原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范围确认。
三、程序和要求: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须填写《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申3表,单位应在26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至办理结束需十个工作日,如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需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四、办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2)单位提供本人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井下、高温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原始凭证(如档案记载、工资调整表、人事调动记载卡、健康监护卡等)及复印件。(如社保中心对该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已认定的不再提供)
五、办理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59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5]4号)
3.《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5号)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
有言千里来评论,无言对面静悄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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