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赔偿1个月工资
下午17时许,高朋上海地区的负责人才出现在8楼办公室内。安慰的话过后,这位负责人才讲到重点,“由于公司目前处于支出大于收入的状况,将调整运营安排,上海的若干部门将合并至北京,而由于北京的编辑部门目前暂不招人,在座的各位可能都会受到影响(被裁员),若不采取这个措施,我们将无法生存下去。”
对于员工的赔偿问题,该负责人给出两个方案:与公司签署离职合同自离,若不愿意只能强制被裁。前者可以得到额外赔偿的一个月税前工资,而后者只按最低标准执行。
对于高朋的这个赔偿方案,不少员工纷纷表示拒绝签署离职协议。3月份正式开团以来,绝大多数员工还在6个月的试用期内。
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晓峰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裁员超过20人的,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
昨日是高朋第一次正式通知编辑部员工裁员的消息,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的报备,高朋称:“北京公司有相关书面材料,上海这边已经和相关部门打过招呼了。”张晓峰律师同时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有言千里来评论,无言对面静悄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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