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12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二、到哪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怎样申请?
街道(镇、乡)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家庭需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
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5)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的收入证明。
(6)家庭成员申请之日的上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7)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8)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1)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2)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5)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6)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7)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
四、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需要多少时间?
目前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共需约50个工作日:
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面积核定、收入核对等审核程序。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登记后,进入轮候配租程序。
五、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1.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按照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申请家庭他处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居住面积。
2.申请家庭居住不成套住房或公有住房的,按照现居住面积计算。
3.申请家庭居住成套产权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按换算系数换算成居住面积计算(住房居住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换算系数):
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表
房屋类型 | 老式公寓 | 新里 | 高层 | 多层 |
换算系数 | 2.06 | 1.82 | 2.00 | 1.98 |
4.申请家庭持有一本《房地产权证》或一本《租用公房凭证》但有两本及以上户口簿的,按申请家庭和其他家庭长期共同居住此处的合计户籍人口数(共同居住人口他处有住房的除外)计算人均居住面积。
六、收入核对具体核对哪些内容?
主要核对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过去收入的节余资产(包括家庭金融资产、房产、机动车等)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核对家庭财产的基本时点为申请之日的上月末。
由街道(镇、乡)住房保障部门递交市政府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七、廉租住房配租方式有哪些?
实行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采取租金配租方式。
(一)租金配租
享受租金配租家庭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一般对象。廉租对象按照区(县)住房保障中心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并与出租人签定租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银行把补贴款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二)实物配租
享受实物配租的对象为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特殊家庭:
1.无子女老年夫妇的家庭;
2.有残疾人员或重大疾病患者的家庭;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家庭;
5.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职工的家庭;
6.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职工的家庭;
7、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8、配租家庭人数在3人(含)以上,且比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居住面积缺额在3平方米及以上的家庭。
已获得动迁安置补偿但未购买住房或者原住房在2000年后变卖等情形的廉租家庭,不得申请享受实物配租。
特殊家庭可选择实物配租,也可选择租金配租。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廉租房源筹措情况和廉租实物配租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轮候配租。
八、廉租住房配租面积的标准是什么?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对原有住房的家庭,按原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与7平方米的差额面积计算配租面积,并实行面积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办法,即:每户补差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配租面积。
九、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目前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标准:9个中心区和浦东新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50元;其它6个区(县)32元。
十、已配租家庭是否能一直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已配租家庭应每年向街道(镇、乡)住房保障部门设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专门窗口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镇、乡)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已配租家庭实施年度复核。
因收入、住房或人口变动不符合廉租条件的已配租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该家庭,按规定停止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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