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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车牌每月1万辆 七月内暂停办牌登记(3)

广州便民

焦点问答

1.本通告试行期的具体时间?

答:是指2012年7月1日0:00至2013年6月30日24:00。

2.通告和管理办法所称中小客车如何划分?

答:中小客车包括公安 部2008年9月19日发布《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所列的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其中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m,乘坐 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小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微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3.为什么我市现在要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

答:近年来,我 市中小客车保有量和出行量持续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堵日趋明显,机动车排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日趋增大。此外,充分借鉴北京、上海的相关经验(北京 2011年开始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至2011年底机动车保有量达到498.4万辆,调控期间年机动车增长量为2010年的40%;而上海自1994年就 已开始实施车辆总量控制,到2011年汽车拥有量仅约195万辆,汽车千人拥有量83辆仅为北京234辆的35%),在我市立即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措 施,对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4.试行期间全市增量配额指标如何分配?

答:试行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按照每月1万辆进行配置。

5.在试行期内第一个月是否对所有中小客车暂停办理牌照登记?

答:是的。我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控制措施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为防止出现市民集中购车给社会带来被动的不利影响, 试行期第一个月(7月份)暂停办理所有中小客车的注册和转移登记手续,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到位,调控政策实施平稳、有序。

6.试行期内,暂停办理牌照登记的具体时间?

答:是指2012年7月1日0:00至2012年7月31日24:00。

7.在试行期的第一个月内,增量配额指标如何处理?

答:试行期内7月份的中小客车配额指标,延至试行期内其余11个月度平均分配使用。

8.通告和管理办法中所指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具体包括那些区域?各区县是全市统一分配还是按区分配?

答:包括全市十区两市,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实行全市统一分配。

9.广州在限制总量的同时,会否优化现有的停车场?会否提高停车费?

答:随着对机动车保有量进行适度调控这个过程,我们也要同时考虑整个交通配套的问题。我们接下来一方面加快推进停车场的建设,增加停车位,同时又进行停车场的差异性收费,以静态调节来优化动态交通。

10.今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购车时,是否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后才可以上牌?

答:是的。

11.如何办理配置指标,配置指标的申请、分配、公示方式是怎样?

答:市政府将在2012年7月底前另行制定发布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明确办理配置指标的具体办法和相关程序。

12.对于7月1日前,已经预定车辆的是否还需要申请指标?

答:车辆销售者已经与客户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购车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通过本市公证机构出具上述材料的公证证明,不需要申请办理 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有关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外地车如何限行正定措施

13.单位和个人新购置中小客车、购置二手中小客车、非本市中小客车转入本市、中小客车过户,在申请办理中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是否需要申请指标文件?

答:是的。

以下情况均需先申请取得配置指标,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1.单位和个人新购置中小客车,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注册手续;

2.单位和个人购置二手中小客车,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过户手续;

3.非本市中小客车转入本市,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过户手续;

4.单位和个人中小客车过户,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过户手续。

14.通告所指我市将于近期实施对非本市籍车辆的限制通行政策,如何限行?

答:相关限制通行措施目前正在制定中。

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穗府〔2012〕22号

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中小客车,包括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本市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三、在试行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在2012年7月1日零时起一个月内全市暂停办理中小客车的注册及转移登记,后续各个月度平均分配增量配额。

四、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五、单位和个人新购置中小客车、购置二手中小客车、非本市中小客车转入本市、中小客车过户,在申请办理中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

六、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销售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并通过本市公证 机构获得上述材料真实性的公证证明,不需要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注册, 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市将于近期制定并颁布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非本市籍载客车辆按时段在指定区域的限制通行措施,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八、本通告自2012年7月1日零时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结束后,按本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关键字: 车牌 登记 暂停 办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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