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起《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外来从业人员参保人于8月1日起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待遇。
普通门诊是指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门诊以外的门、急诊就医。
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待遇标准一览表
人员类别或项目 | 统筹金支付比例 | 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 |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 | 其他医疗机构 | |||
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 | 65% | 50% | 每人每月30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 |
灵活就业人员及外来从业人员 | 55% | 40% | ||
长期异地就医人员 | 在职职工 | 以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 ||
退休人员 | 以本市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
结算方式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年人均限额”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提醒: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就医服务时,须按照要求统一使用门诊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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