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范围
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及复通术所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携带资料
申报时须填写《广州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审核表》一式两份(单位加盖公章),并同时携带参保职工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无此证的须提供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实施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包括手术名称)或病假建议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明细清单原件;
三、申报方法
参保人手术后,应在5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4楼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四、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一览表
手术种类 | 金 额(元/例)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36(不含节育器) |
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 | 102 |
人工流产术(钳刮术) | 180 |
中期妊娠引产术 | 600 |
输卵管结扎术 | 240(不含住院费) |
输精管结扎术 | 120 |
输卵管复通术 | 2400 |
输精管复通术 | 1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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