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12种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中,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再生育条件有9种,农业户口的夫妻再生育条件比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多3种。
非农业户口的夫妻再生育条件包括: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7)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8)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9)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农业户口的夫妻在上述9种再生育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3种:
(1)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相关信息,市民可以拨打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或者向区(县)、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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