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统一在长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驻穗部队70周岁以上长者申请和领取办法另行通知。
受理地点
统一在长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驻穗部队70周岁以上长者申请和领取办法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长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受理时间
1.新办申请 在2011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即在1941年7月31日前出生的长者申请长寿保健金的,在2011年5月20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 在2011年8月1日(含8月1日)之后年满70周岁的长者申请长寿保健金的,在年满周岁前一个月的20日至月底(正常工作日)受理。 2.升级申请 年满80周岁、年满90周岁、年满100周岁的长者申请提高长寿保健金标准的,在年满周岁前一个月的20日至月底(正常工作日)受理。
办理期限
1.对新办申请者: 2011年5月20日至6月30日办理了申领手续的70-79周岁长者的长寿保健金从今年7月起计发,首次发放时间为今年7月25日前,通过银行划账直接划入长者的个人存折。在2011年8月1日之后年满70周岁的长者申请长寿保健金的,首次发放时间为年满周岁当月25日前,自动存入长者的个人银行账户。办理申领手续后,长者长寿保健金将于每月25日前自动存入长者的个人银行账户。 2.对升级申请者:在每月25日前自动存入长者的个人银行账户。 3.现已领取长寿保健金的80周岁以上长者(需办理升级申请的长者除外)无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并从今年7月起自动按新标准发放。五、停止发放长者户籍迁出本市或辞世,长者或家属应在当月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报告,填写《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停止发放报告书》,其长寿保健金在下一个月停止发放。敬请符合条件的70周岁以上长者按时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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