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内关外一体化今天开始 具体方案

从今天起,深圳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了!今天上午,我市举行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庆典,庆祝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获得国家批准,标志着全新的深圳经济特区起航了。

2010年5月30日,市委书记王荣在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上透露说:“国家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扩大的批文已经在印刷厂了!”第二天,市委、市政府正式发布了国务院批复同意从今年7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的消息。自此以来的一个月里,这条令深圳人欢欣鼓舞的消息传遍全市,千万市民都在热议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年来迎来了历史大机遇。

特区一体化思路明确

首先是确定特区一体化战略思路。市委、市政府抓住特区范围扩大这一历史机遇,迅速做出了关于推进特区一体化发展工作的战略部署。

国务院的批复一下来,市委书记王荣就表示,要用科学发展的理念指导城市的一体化发展,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办法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惑和难题,从而推动深圳新一轮大发展。

6月17日,市政府召开深圳经济特区一体化发展工作专题会议。市长许勤提出了以“六个突出”推进和谋划特区一体化发展工作的总体思路:一是要突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核心使命,以此来谋划特区一体化;二是要突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来谋划特区一体化;三是要突出战略性、前瞻性、高起点、高标准,瞄准远期目标,来谋划特区一体化;四是要突出国际化、现代化和深港合作,来谋划特区一体化;五是要突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以及珠三角一体化,以服务全国、服务全省的基本理念,来谋划特区一体化;六是要突出改革创新的特区精神,来谋划特区一体化。

扫除“一市两法”障碍

接着是解决“一市两法”问题。早在 2009年5月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中,即明确提出:“积极研究将经济特区范围延伸至深圳全市,解决‘一市两法’问题。”因此,特区扩容,法制先行。

6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通过一项决定,明确101项现行有效的特区法规从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1项法规即《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从8月1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宝龙两区;其他经济特区法规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

这一决定为特区法规适用于宝龙两区扫清了障碍,宝龙两区不能适用特区法规的历史终结,“一市两法”问题迎刃而解。

无差异一体化生活开始了

很快,特区一体化的气息扑面而来。6月9日,我市宣布从7月1日起首次统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特区扩容之际打响的特区一体化头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深圳市自1994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以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一直实行差异标准,宝安、龙岗两区实行低于特区的最低工资。这次调整是最低工资立法以来首次消除了我市最低工资政策的特区内外差异,适应了特区一体化发展的要求。

最低工资差异是长期以来特区内外差异的一个代表。在这个差异消除后,一系列和宝龙两区市民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差异都将逐渐消失,如欠薪垫付、工伤养老保险、交通出行、无偿献血、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等。对于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宝龙两区的深圳人来说,特区一体化的新生活开始了。

最低工资标准今起全市统一

调整为每月1100元;劳动保障部门将展开专项行动检查执行情况

从今天开始,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首次实现全市一个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1100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将采取专项行动,检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违法严重的还将被录入央行征信系统“黑名单”。

据了解,我市自1992年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政策,至今已有18年。特区内外最低工资一直持两个标准,主要是根据特区内外产业发展的水平、技术水平、劳动用工特点之间的差别而设定。近年来,在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时,我市开始逐步缩小特区内外的标准差距。以2008年为例,特区内的最低工资是1000元,特区外的最低工资为900元,之间相差10%。

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的一体化,最低工资标准一体化成为必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此前公布,从7月1日起,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区分特区内和特区外,而是采用统一标准,全市实现统一的每月1100元最低工资标准,这也是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首次实现全市一个标准。

此次调整还涉及到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特区内8 .8元/时,特区外8 .0元/时调高为统一每小时9.8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将采取专项行动,检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指导和规范本市企业依法调整工资标准,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用人单位信息,将按照有关规定将用人单位信息移送央行征信系统。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今起实施

“中医坐堂”合法了

中药店内“中医坐堂”这一沿袭千年的行医方式终于在深圳合法化,《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起正式实施。昨日上午,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许四虎率领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记者获悉,《条例》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馆纳为医疗机构,这意味着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馆将合法现身深圳,而深圳市民将可以便捷地获得中医服务。

新增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馆

两类医疗机构

在《条例》中,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馆正式被纳入医疗机构,其设置条件、审批程序、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及其职业医师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西药、不得开展手术治疗;不得诱导或者欺骗患者购买不必要的药品或者接受不必要的诊疗服务。

市属二级以上医院

将增加中医床位1736张

《条例》规定,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中医师;开设了中医医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中药服务;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的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三分之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5%;中医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人员为主,中医药科室的负责人应当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据介绍,目前我市中医资源十分紧缺,《条例》实施后,我市市属二级以上医院将增加中医床位1736张。

《条例》在宝安龙岗同样适用

今日起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宝安、龙岗两区(含光明、坪山新区)将纳入特区范围,《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在龙岗、宝安等地是否适用呢?许四虎表示,《条例》在调研、制定的过程中主要是考虑了原特区内的医疗资源情况,但如果宝安龙岗等地有条件实施的话,同样适用。

许四虎说,《条例》是在“一市两法”的背景下起草和通过的,随着特区一体化,《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宝龙两区。《条例》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宝龙两区医疗资源的发展,并让好的医疗资源向宝龙两区流动,提高人员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今起施行

首次将人才和非深户纳入保障范围

在101项特区法规今起适用于扩大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的同时,作为较大市立法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从今天起正式在全市施行。该《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是深圳经济特区扩容后首批实施的两项新法规,《条例》首次将人才和非深户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保障对象扩大了

《条例》规定,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条例》首次将人才和非户籍常住人口列为住房保障对象,规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规定,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保障房租售并举

尽管社会上关于保障性住房应以出租为主的呼声很高,但是《条例》还是作出了租售并举的规定。

《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形式。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条例》还规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内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区位因素、规定的利润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